一、捷克商标概要
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1993年3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将自动继续进行审理。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1989年生效的第174号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在捷克继续有效。在捷克现行的有关于商标的法律还有: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第187号法令,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7/1995号商标法,该法案于2000年5月10日修改.
2、在捷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捷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捷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捷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捷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6年9月25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捷克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4、国家英文缩写:CZ。
5、官方使用语言:捷克语
二、捷克商标各项业务
申请注册——时限:12—18个月;所需材料:签署委托书;注册的详细信息。
商标续展——时限:1—2个月;所需材料:签署委托书;续展的详细信息。
商标变更——时限:1—2个月;所需材料:变更证明的英文翻译;变更的详细信息。
商标转让——时限:1—2个月;所需材料: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转让协议(原件或公证复印件)及其的英文翻译;转让的详细信息。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捷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捷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
四、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申请书。
2、商标图样。
3、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五、注册相关时间
官方回执时间: 2—3周
注册所需时间: 12—18个月
捷克商标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5年
六、续展的规定
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提交,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宽展期内提交的,要额外缴纳罚款。
七、捷克商标审查流程
工业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或细则规定的条件,工业产权局将请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官方将中止审查。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工业产权局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予以争辩或撤销其申请。
八、捷克商标办理途径分析
捷克属马德里成员国,如通过马德里途径单独办理捷克商标注册,则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通过马德里办理捷克商标注册与单一办理在费用上较为便宜,马德里方式更为合适。但如需要单独的捷克商标证书,则可以选择单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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