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资质浙江绍兴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城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09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现将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证类型
许可证分为两种类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浙江绍兴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非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其费用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清扫保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具有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4)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5)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方案;
(8)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9)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0)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2)餐厨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取得批准文件;
(5)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1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1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1业技术职称;
(6)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8)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9)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0)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数量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场容量确定。
四、申请方式
(一)直接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可直接申请。
(二)公开招标:对新项目或剩余的市场容量,应通过招投标确定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一)直接申请的程序为: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公开招标的程序为:刊登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经营协议→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此表可到市城管局办文窗口领取或在市城管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生活垃圾清运方案(原件1份):对从事市政道路清扫、收集的,提供至少包括清扫道路的合同或证明材料、扫路车的数量和型号、洒水车的数量和型号、后装式垃圾压缩车的数量和型号;对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提供至少包括清运车辆的数量、车辆的状况、清运行驶路线、清运时间、所清运的垃圾转运站名称或小区名称、站点或垃圾箱的管理、车辆(含车箱)的清洗频率等内容;
(4)清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如通过ISO9000认证的,则提供认证书即可;
(6)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办公及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应为产权登记证或有效的租赁合同,设备证明材料应为设备购置发票或有效的租赁合同;
(7)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至少应包括接收的垃圾量及车辆入(厂)场准运证号,接收垃圾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等内容。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处理工艺详细说明:应有处理工艺的流程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8)专1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通过公开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4、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于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企业)。
七、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请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为申请人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书内注明。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十、行政许可不收费,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申办